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騏驥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虛擬主機租賃服務合約條款
經協議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必須同意及願遵守以下使用守則及租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 " 騏驥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虛擬主機出租服務 " ( 以下簡稱 " 服務 " 或是 " 本公司 ") ,是由騏驥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承購人 ( 以下簡稱 " 購買人 " ) ,係本公司組合網頁伺服主機之各項軟體及硬體,所提供之無形虛擬主機租用服務,並非任何軟體或是硬體。 立約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騏驥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為:虛擬主機租賃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一、本服務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_ 日起至中華民國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迄,共計 ___ 個月。 二、費用:新台幣 : __________ 元 ( 含稅 ) ,甲方繳款採用一次繳清 ___ 個月月租費用給乙方。 三、虛擬主機主要規格 :_______________ 年租用服務 。 四、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得自由本公司營運的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窳,決定是否持續維持這項服務。 甲方瞭解並深知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不安全性將願意承擔因購買及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有權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本公司將自動延長甲方停機時間之租約日期。
五、本公司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其網頁空間的使用,並且保留任何存檔於本公司伺服主機上的網頁內容及透過本公司的主機連結到主機以外的網頁連結的修改及刪除的權利,包括甲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 ( 但不受此限 ) 委託本公司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網頁內容之適當性及合法性。凡網頁內容經本公司判定不適當或是不合法時,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是終止甲方的服務。甲方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停用本服務或是取消帳號,甲方均不得向乙方申請退費或賠償。因甲方違反此項規定而肇成本公司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有權要求甲方損害賠償。 六、因本公司之因素致甲方服務連續 24 小時以上無法正常連線使用時,本公司將自動延長甲方停機時間之租約日期。本公司因例行性需求進行主機維護時,乙方應提前以 E-mail 方式告知甲方,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甲方。 七、甲方租用本業務,為保障自身權益,甲方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甲方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 ( 平台 ) 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甲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八、為了安全起見,甲方應務必定期自行做好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 webbase 格式等的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以免本公司主機故障再回復時,若無法成功回覆甲方網站資料時,已無備份資料可再上載,如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九、本公司不接受甲方有下列內容或行為的網頁或是連結至下列內容或行為的網頁:
凡有上述內容網頁的網站,一經發現將不予通知甲方網站聯絡人,立即暫停甲方網站的所有服務,甲方所預繳的費用亦不得辦理退費,致肇成如應負民刑事責任或損及第三人權益者概由甲方處理與乙方無涉。 十、由於本公司所提供虛擬主機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機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傳輸品質,故甲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會嚴重佔用系統資源(如cpu , 記憶體等..)等程式,當甲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 本公司將不予事先告知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至甲方改善為止。若甲方不願意改善,則本公司有權得自行終止甲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任何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若因甲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 、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乙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乙方免於受損。 十一、為保持本公司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及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甲方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甲方應如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甲方應使用本公司服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經本公司通知後 24 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他人使用之障礙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甲方應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十二、甲方應使用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擁有,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本公司用戶於私有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等相關聯絡資料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若因甲方未主動告之乙方變更相關聯絡資料致使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四、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未滿一個月者,其各項月租費以一個月計收。 十五、甲方使用由本公司提供服務之應繳費用,應依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有權經 E-mail 通知後逕行中止甲方所有服務並追繳各項欠費,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甲方自 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逕行辦理終止租用;甲方所積欠之費用,仍需繳納。 十六、甲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十五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十七、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三日以前提出申請。甲方並同意將扣除行政手續費 1000 元後,以月計收退還服務中未使用部分的費用。 十八、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並以月計收退還服務中未使用部分的費用。 十九、甲方與本公司有關本服務所引起爭議,其法律管轄權以最接近本公司的中華民國法院為之。 二十、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 二十一、本份合約書經雙方簽章後,即視為合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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